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内国税所函〔2002〕45号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效力范围: 有效法规
发文时间: 2002-11-18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4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所属的盟市、旗县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2002年度按照应纳所得税额的35%,在其所在地国税局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不足60%的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在呼和浩特市主管国税局就地预交。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2002年度按照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呼炼分公司,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4号) 规定执行,即从2001年度起,不在当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由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
四、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内蒙古新星分公司及所属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昆仑润滑油销售包头分销处,2002年度分别由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星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在北京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五、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审批事项,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督,所在地国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要求,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及时审批需税前扣除的事项,加强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履行好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名单(略)
附件2: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内蒙古新星分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名单 (略)